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1454号
原告:重庆市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知新路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6133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0673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花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