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20733号
原告:重庆市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知新路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6133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波,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06731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敬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