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4482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后浪出版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纳福胡同13号12号楼A2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兴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27号2层。
法定代表人:汪林中,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禄海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塔南路45号,实际经营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元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石家街127-131号。
法定代表人:许伟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飞,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后浪出版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银杏树下(北京)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本案诉讼活动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徐婷姿
审判员  王琳泷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