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869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石家街127-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航,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哈里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900弄1041号。
法定代表人:叶露滢,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哈里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5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哈里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使用费等32,283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哈里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因无人签收而退回。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房产登记。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亦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建华
审判员 孙文华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