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与上海京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297号
原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石家街**。
法定代表人:许伟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飞,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永德路******>
法定代表人:李思梅,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爱萍
书 记 员  朱爱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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