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4489号之一
原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石家街127-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飞,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勤建路6号。
原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15元,合计诉讼费用540元,由原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磊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汤泽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