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09执1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石家127-1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年益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18弄5、6号5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与上海年益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年益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46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借款19,606,400.55元及利息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表示公司已于2011年开始停止所有的经营活动,无力还款。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