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9716871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二期1栋7层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460911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03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告支付广告发布费469597.98元及利息(其中以280000元、35777.7元、18888.8元、37808.2元、30000元、67123.28元为本金,分别自2020年6月1日、2020年1月16日、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16日、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对应的广告费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322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054元。被执行人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22年3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2年3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其未实际履行。 3、2022年3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经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2年4月27日,本院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去函,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武汉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武汉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6月24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2年6月24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柯 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