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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高级技工学校与十堰市无有舍得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303民初2156号
原告:湖北省十堰市高级技工学校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十堰市无有舍得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第三人: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十堰市高级技工学校诉被告十堰市无有舍得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十堰市高级技工学校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十堰市无有舍得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北省十堰市高级技工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十堰市高级技工学校撤回对被告十堰市无有舍得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湖北省十堰市高级技工学校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