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324民初389号
原告: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营业地点:竹溪县城关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97168710G。
法定代表人:许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北省竹山县。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