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勇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勇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海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3执253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勇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87701802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海军,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勇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海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周海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勇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费50万元及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另采取的强制执行及调查措施情况如下:
1、关于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调查,但其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关于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关于证券。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股票、证券等财产;
4、关于微信及支付宝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微信或支付宝存款;
5、关于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关于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位于南京市××××号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周海军目前已不在上述地址居住;
7、关于限高及失信情况。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实施高消费行为;
8、关于社保信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社保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具体工作单位,其社保为个人参保且已欠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