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21522号
原告:上海美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虞鹏飞。
被告: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上海美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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