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华信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与聊城市华信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1148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华信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科技市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华信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