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11民初119号
原告镇江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支路3幢206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
委托代理人邹才金。
委托代理人邹红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镇江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镇江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黄丹
人民陪审员乔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