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美培星石材有限公司、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91财保3号
申请人:济宁美培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白石镇后郑村西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DPYJX4Y。
法定代表人:张水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德龙,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静祖,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X1301-G548(J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AAAW1K。
法定代表人:卢剑彬。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等值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美培星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炎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