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681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河州路199号1号楼1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71519168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8日出生,京族,住广西东兴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鸿全,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2018)桂0681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民事调解书明确载明“被告***支付原告广西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1929551元及利息5万元,该款于2018年5月20日前支付8万元,于2018年6月10日前支付8万元;50万元在办理东盟花园二期工程第1幢1-2层4铺号房的房产证后三个月内支付,余款1319551元于办理房产证后的10个月内支付完毕”,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材料,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该调解书确定的16万元前期给付义务。经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东盟花园二期工程第1幢1-2层4铺号房未办理产权证书,即本案的强制执行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执行人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何远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治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