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兴市金土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6民初85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71519168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兴市金土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南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5951141442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兴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南园路**册号:450681200000871。
法定代表人:杨峰。
原告***与被告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兴市金土贸易有限公司、东兴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78703.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