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602执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邕路(天益安置楼**)/div>
法定代表人:**。
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桂060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3451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在全国总对总及广西点对点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情况,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德诚大道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防港国用(2009)第A-147号],但本院非首次查封的法院,故无法对该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查询情况,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653451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