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兴盟越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堂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681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东兴盟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交警大队旁。

法定代表人:诸葛双春。

委托代理人:姚文宇,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堂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东葛路****。

法定代表人:周贺红。

被执行人: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寿路****

法定代表人:姚仲华。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院**中建二局大厦v>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委托代理人:李久峰,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地东兴市河州路****楼**房。

法定代表人:黄荣华。

委托代理人:杨致中,广西联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兴盟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越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堂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太公司”)、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工局”)、广西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6民终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中建二工局需交付“东兴东盟商品交易中心”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商住楼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6号楼组织验收及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相关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资质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相关执业人员证明文件、竣工图等;华鼎公司需交付“东兴东盟商品交易中心”工程的玻璃幕墙、雨篷、大厅正门、正立面屋檐及门、前厅地坪施工资料,景泰公司交付“东兴东盟商品交易中心”工程的土建、室外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施工资料,堂太公司交付“东兴东盟商品交易中心”附属工程商住楼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6号楼及“东兴东盟商品交易中心”工程的水渠改造排水、大厅地板垫层、厕所和辅助用房施工资料,该施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资质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相关执业人员证明文件、竣工图等,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景泰公司已将案件受理费100元和执行费50元汇入本院账户,生效判决书涉财产部分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堂太公司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华鼎公司因疫情原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中建二工局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已向本院提交相关资料图纸,但申请执行人盟越公司认为该资料没有用。被执行人中建二工局抗辩称相关竣工图纸等资料客观上无法提供,经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盟越公司、被执行人中建二工局、被执行人景泰公司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要求被执行人中建二工局、景泰公司、堂太公司、华鼎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盟越公司交付的相关资料为特定物,现因客观原因无法交付,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681执8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新宇

审 判 员 何远娴

审 判 员 简钱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治国

书 记 员 庞玉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