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民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月22日,汉族,依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全,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兴业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71591680N。
法定代表人:黄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西富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逢时商业大厦A座9单元9层9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4506000063577384C。
法定代表人:付义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万象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西富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5282.35元,经书面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元东
审判员  刘帅武
审判员  栾彩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秋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