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03民初478号
原告:广西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新康西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49850228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百色工投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工业区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9682294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工投汇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7元,减半收取计4989元,由原告广西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