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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927民初463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市宛水街道宣滇黔之窗16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7DQ0MP8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河边一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AKDGGW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新康西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49850228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沧源县勐省镇勐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7577264510L, 法定代表人:肖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2元,减半收取2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琳 书 记 员 田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