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屹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吉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1民初1950号
原告:南京屹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58号1幢9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080279565C(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黄池镇杨桥新村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612X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南京屹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屹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屹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