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福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熟市福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6428号
原告:***,男,194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常熟市福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福山农场(国营常熟市棉花原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9018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汤叙忠与被告常熟市福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汤叙忠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汤叙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钢
书记员姚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