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力宇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湖南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31775号 原告:湖南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289号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2号怡和阳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湖南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要向其它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