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52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128773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欢,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文文,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顺,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上列三被告。
申请人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52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13825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13825元或与此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