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560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顺,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128773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欢,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29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