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财保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颜巷开发区富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范建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申请人常熟市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苏0581财保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064.5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常熟市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064.54元或与此价值相等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春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