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2994号之一
原告: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3709555J。
法定代表人:许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龙,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1287736D。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原告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合计诉讼费5445元,由原告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丹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