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5779号
原告:广西博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61号半岛·香格里拉水韵阁K座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5XK6P。
法定代表人:方玉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千禄,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春晖花园******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83603594X。
负责人:黄峰。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信用代码:9131011513230855XK。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
原告广西博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博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博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博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3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016.5元,由原告广西博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016.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广西博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 莹
审 判 员 吴碧梅
人民陪审员 张均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