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民初2768号 原告: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工业区铝产业园永盛路广西天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KDUB58N(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彬,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9539512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且在审理期限内不能补充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80元,减半收取10640元,由原告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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