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田阳强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桂1021民初3264号 原告:广西田阳强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那坡镇那驮村第九组那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MA5PABK4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佳彧,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工业区铝产业园永盛路广西天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KDUB5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原告广西田阳强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2月28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广西田阳强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佳彧、被告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30,134.87元 2 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830,134.87元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11月23日计付至货款还清为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3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27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石料。从2020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原告共向被告供应石料41790吨,涉及总货款1,122,047.17元。被告已支付货款291,912.3元,尚欠830,134.87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原告广西田阳强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30,134.87元和支付律师费25,300元,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400,000元,定于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下的货款430,134.87元及律师费25,300元; 二、如果被告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30日前没有付清剩下的货款及律师费,被告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11月23日起计付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6,177元,由被告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调解书确定之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3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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