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1002民初376号
原告: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六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壮族,该公司职员,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
原告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40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6日,由于原告工作人员失误,误从原告的账户向被告在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账号62×××13转账4082元。事后原告发现被告于2018年8月31日已辞职,无任何经济来往,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以被告合法根据占有该款,给原告造成损失,故遂诉至法院。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应诉亦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所提供的转账凭证、证明等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为本案定案依据。综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办事处经营砂场,被告于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到原告处做捞砂工作,被告每月工资都是由原告财务转账至被告银行账号。2018年9月1日,被告辞职离开原告处,原告财务人员于2018年10月16日误将他人工资4082元汇至被告在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62×××13账号。因被告***至今未退还该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原告误将4082元汇至被告银行账号,被告不予退还,造成原告损失,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被告应当将获得的不当利益4082元返还原告,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视为其自动放弃法律所赋予的答辩、辩论和反驳、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返还原告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408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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