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高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9755号 原告: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陆高级。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金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