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9755号
原告: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陆高级。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金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