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13民初60号之四
原告:山东***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山东***滑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17元,减半收取计2600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