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美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美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2执20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执行人:广西美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8号嘉园小区E座1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吕伟源,该公司经理。
***与广西美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民终4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美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43032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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