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881民初2230号
原告:从化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光钊,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昌,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博那罗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从化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博那罗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光钊、龙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签订的《XX岛期项目干挂石材采购安装合同》已于2021年1月27日解除(变更前为判决解除合同);二、判令被告退回收取的干挂石材采购安装定金、诚意金合计66000元;三、判令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暂定工程总价387616元的30%支付违约金116284.8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辖下的XX岛三期项目部于2020年9月20日与被告签订《XX岛期项目干挂石材采购安装合同》(附件一:工程量计算清单计价表),双方约定了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工程内容、合同承包方式及价格、支付及结算方式、质量和工期要求、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等内容。据此约定,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采购安装位于英德市×××××XX岛内的英德市君廷岛三期项目工程的干挂石材,暂定工程总价387616元,其中,预计安装费173960元,预计材料费213656元。合同签订,原告(甲方)支付材料总款的30%作为材料定金64097元。被告(乙方)应当严格按原告(甲方)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工程量。如乙方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30%违约金。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
2020年9月28日,原告依约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了干挂石材定金64000元,加上此前2020年9月5日收取的诚意金,合计已收取原告66000元。
但是,被告收款后却迟迟不按照双方的约定履约。《XX岛期项目干挂石材采购安装合同》所涉及的英德市XX岛三期项目工程的干挂石材安装工程在整个三期工程的每栋单元入口处,干挂石材料安装工程的完成,关系到精装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和原告的外墙根部收尾工程及绿化工程总平工程的施工,因此,被告的违约行为,势必耽误了整个XX岛三期项目工程的工期,并连锁延误下一道工程工序的施工,并最终延误甲方与业主的交房期限,从而给原告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无奈,原告从2020年10月6日开始就通过电话或微信的形式多次催促通知,并于2021年1月12日催告被告:“黄老板,因为你迟迟不安排工人过来做干挂石材,对现场的安排也是一拖再拖,导致工地工期一直延误置停在那,你作为合同负责人,叫你来公司大家沟通下你也一直不来,现在我公司准备走法律程序起诉了。”2021年1月27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通知被告:“1、本律师函同时系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发出的委托人与贵公司在2020年9月20日与委托人签订《XX岛期项目干挂石材采购安装合同》的解除合同通知。从贵公司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委托人即时解除与贵公司在2020年9月20日与委托人签订《XX岛期项目干挂石材采购安装合同》。2、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7个工作日之内退回收取的干挂石材采购安装定金、诚意金合计66000元到委托人当初的打款账户上,并到英德市XX岛三期工程项目部与委托人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否则,本律师将作为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
据上,原、被告签订的《XX岛期项目干挂石材采购安装合同》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被告与原告均应全面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收取了原告依约支付的66000元却迟迟不履行双方约定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依法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补充:
一、《律师函》载明原告在2021年1月27日通过微信的方式和邮寄方式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其中邮件被告拒绝签收,退回邮件给代理律师。律师函是通过原告项目部经理肖志忠微信发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某1。因此,结合案件的事实作出诉讼请求一的变更。
二、案涉合同实际也是已经解除,在2021年3月24日双方曾对被告违约金的支付问题进行协商,被告以暂时没钱返还其收取的66000元为由,最终双方也没有就返还定金及违约金的问题达成一致。
被告博那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XX岛期项目干挂石材采购安装合同》,被告收取原告干挂石材定金64000元(根据合同约定为定金,但汇款单为支付干挂石材款)、诚意金2000元,共66000元,被告履行合同情况,原告催款情况,如原告诉称所述,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起诉称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已经做了铁架,对于铁架款如何计算问题,原告表示:签订合同后,被告仅仅派员到原告工地焊接了几个用于安装干挂石材的钢架,至今未采购一片干挂石材到原告工地,更谈不上干挂石材的安装;双方没有确认,是被告的权益,应该由被告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的权利,其放弃主张的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原、被告自愿签订的涉案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收取的款项66000元,按照约定支付按合同暂定工程总价387616元的30%计算的违约金116284.8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原、被告实际上以自己的行为解除合同。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提出解除合同后,被告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解除。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从化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博那罗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签订的《XX岛期项目干挂石材采购安装合同》已于2021年1月27日解除。
二、限被告佛山市博那罗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从化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所收取的款项66000元。
三、限被告佛山市博那罗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从化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628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2.85元(原告从化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博那罗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付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艳婷
附1: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2: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
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光明路支行,账号:7133×××××345。
如交/汇款,请注明案号等(如:20…粤1881民初…号案标的款);否则,可能因为无法确认案号导致无法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