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8743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1952932。
法定代表人:黄敏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胜,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从化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街口街青云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284180U。
法定代表人:欧阳灼波。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从化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少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