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广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81执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中街面粉厂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052745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广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西路5-2号4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N3MT51F。 法定代表人:杨闪闪。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4号14楼140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54624784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横坎头村史家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36KE2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广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81民特66号、(2022)浙0281民特161号、(2022)浙0281民特1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8447486.1元,并执行费8584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0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2个,已对上述账户依法冻结,且为轮候冻结。本院已书面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梁弄镇让贤村的土地,但已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已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书面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3年6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拒不申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一千元、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拒绝在终本约谈上签字,故本院向其送达终本告知书,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韬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