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易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电友机电设备商行、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3354号 原告:宁波市江北电友机电设备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814弄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5MA2ELTEY4Q。 经营者:***,系该商行总经理,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钰鼎园1幢1号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税区兴农大厦12-0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3426380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电友机电设备商行与被告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江北电友机电设备商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宁波市江北电友机电设备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电友机电设备商行撤回对被告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电友机电设备商行负担。 审判员严学军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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