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7225号之一
原告: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12-0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3426380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朋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宝兴路157号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6779728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朋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