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冠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冠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民初8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告: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堡街道办事处府前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冠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夏庄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周小顺。
被告:郝大东,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与被告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冠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郝大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匡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