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1523号
申请人:江苏冠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夏庄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金龙湖小镇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金龙湖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冠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金龙湖小镇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43295.31元的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冠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金龙湖小镇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3295.31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