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

12667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2667号
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224890196D,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润天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彦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48381137,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1幢10楼。
法定代表人:沈军。
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并未交纳诉讼费,故本案依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且未交纳诉讼费,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居惠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