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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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6民初288号之一
原告:苏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沈军,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强,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联涛,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某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栾文生,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苏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470元,减半收取66235元,由原告苏州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王蒲蕾
人民陪审员 张境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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