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互联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昆山技术装备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9445号
原告:徐州互联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内陇海路南长兴路东。
法定代表人:朱益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献立,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昆山技术装备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海虹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1幢10楼。
法定代表人: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互联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昆山技术装备分公司、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徐州互联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互联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互联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互联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孟雨薇
书 记 员 厉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