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扬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与南京扬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终9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海滨新城商务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家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四豪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扬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扬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6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0元,减半收取7020元,由上诉人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伟峰
审判员  夏志阳
审判员  陈海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