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98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98-2号

申请人: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瑾,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iv>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

申请人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苏0813民初98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价值财产,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2021年2月7日,申请人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1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戚寿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魏 僖

书 记 员 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