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98-3号
原告: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瑾,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iv>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
原告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6元,减半收取3133元,保全费2225元,以上合计5358元,由原告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戚寿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魏 僖
书 记 员 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