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204号
原告:***,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飞,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雎宁县。
被告:张正才,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鸿海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2段1号。
负责人:吕先成。
原告***与被告**、张正才、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6000元,并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满冬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轩